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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 告 勝倢企業社(即曾于倢)
訴訟代理人 尤俊凱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大山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全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事務所地係在高雄市苓雅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之規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與金門地方法院(行為發生地)同有管轄權。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恐係違誤。
而被告亦稱鈞院無管轄權、希移轉至其事務所轄區之法院審理;
原告訴代尤俊凱稱若鈞院無管轄權,請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勿移由金門地法院審理)等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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