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訴,275,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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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建文
被 告 王長發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陳秋霞



被 告 王能宏

王霈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司促字第13509號、金額為新台幣266萬6676元及利息違約金),嗣被告等異議而視為起訴。

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以113年補字第93號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應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7131元(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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