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訴,313,2024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3號
原 告 曾偉誠
被 告 呂昶升

蔡佳蓉


陳貽萍


朱明山


陳育胤

蘇昱嘉

許玉詩

葉泓博



鄭宗炫

花巧鳳



高瑞甫

蔡宗憲


李宜新


徐向庭


趙定洋


黃建祺

賴瀅如


廖宏偉


歐陽婕芸

朱翌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17日以113年補字第50號通知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新台幣1萬3771元(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及其他補正事項。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3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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