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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3號
原 告 曾偉誠
被 告 呂昶升
蔡佳蓉
陳貽萍
朱明山
陳育胤
蘇昱嘉
許玉詩
葉泓博
鄭宗炫
花巧鳳
高瑞甫
蔡宗憲
李宜新
徐向庭
趙定洋
黃建祺
賴瀅如
廖宏偉
歐陽婕芸
朱翌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17日以113年補字第50號通知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新台幣1萬3771元(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及其他補正事項。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3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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