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訴,37,2024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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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號
原 告 余柳淵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三山國王祀間請求確認買賣土地範圍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原告民國113年1月22日陳報狀,原告既然主張有權占有土地,非不當得利,則有權占用之法律關係為何?該項法律關係是否不能確認?如能確認,原告之訴之聲明是否應予變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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