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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 告 紀璟安
債 務 人 顏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補正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土地共有人戶籍謄本等(原告主張代位被告分割公同共有土地,尚無從確認其被告等之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7日、3月22日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4日、7日查報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4日、3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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