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訴,406,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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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6號
原 告 林文松
被 告 林文德(禁止林文松代收)

林陳月嬌(禁止林文松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新台幣56萬元(主張伊父留下農地賣出價金之應得分配款,尚未領取部分),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以113年補字第69號裁定原告應於14日內補繳及補正說明計算式(56萬元如何計算而來?)及伊父之全體繼承人資料、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等。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開資料,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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