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訴,45,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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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號
原 告 李政璋
訴訟代理人 林根億律師
複代理人 楊曜宇律師
被 告 楊同榮
訴訟代理人 張克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員簡調字第8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含其後改分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包含判決、撤回及和解),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彰化市○○鎮○○段0000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水泥路面及其他占有物,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

被告則主張其亦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之一,已另案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本院113年度員簡調字第80號),請求將系爭土地全部分配給被告,並由被告以價金補償其他共有人,請求裁定停止本件訴訟。

查被告此部分請求,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113年度員簡調字第80號案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是否須拆除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水泥路面及其他占有物,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尚須以被告於上開分割共有物訴訟是否取得系爭土地及取得範圍多寡而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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