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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4號
原 告 洪當舞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複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純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4,909,485元及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9元,原告已繳納40,600元,尚應補繳9,00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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