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訴,553,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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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3號
原 告 尤粘玉碧
訴訟代理人 尤溱鎂
原 告 尤福興
訴訟代理人 尤昭奇
原 告 尤再興
尤進興
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被 告 尤福成
訴訟代理人 尤信雄
陳畇秀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7月24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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