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3號
原告廖繼宏
被告陳銀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3年司促字第2695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以113年補字第345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200元(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5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