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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6號
原 告 李伊妍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楊明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明憲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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