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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3號
原 告 林崑狄
訴訟代理人 龍海明律師
楊元綱律師
被 告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男
參 加 人 陳柏堅
陳添義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
一、按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核其訴訟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56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112年12月29日由參加人召集之董事會決議無效(決議內容如附表所示,合稱系爭董事會決議,其中附表編號1-4合稱甲決議、附表編號5下稱乙決議、附表編號6-8合稱丙決議),依前揭說明,性質均屬於財產權訴訟,惟甲、丙決議內容均係決議為數個特定行為,有經濟上之同一利益,應各自作為一個訴訟標的,乙決議則係就董事會選任董事長之選舉確認無效,係另就身分資格有所主張,而應各自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又查甲、乙、丙決議客觀上利益均難以金錢量化,且本件亦無其他證據足認原告因本件訴訟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堪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定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5萬元(甲乙丙決議各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00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萬7,335元後,尚應補繳3萬2,6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3萬2,67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徐沛然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附表(董事會決議內容)
編號 112年12月22日董事會決議 編號 112年12月29日董事會決議 1 提醒林董事長,前日會計師事務所來電交代靉友電台資金於112年底合庫帳戶存款應有6,606,026元,雲嘉電台資金於112年底合庫帳戶存款應有5,596,510元,以配合財務簽證。
5 推選陳柏堅董事為靉友公司董事長,任期至114年3月20日止。
2 請求博林國際藥業(股)公司(更名前為烏象仙藥品有限公司)給付近五年及113年度之廣告費。
6 決議另設公司帳戶,將目前已陸續收到廠商所支付113年之廣告費先行存入,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建議靉友電台資金於112年底帳戶存款應有6,606,026元之行政開銷。
3 目前已陸續收到廠商所支付113年之廣告費,如何分配尚待決議。
7 博林國際藥業(股)公司(更名前為烏象仙藥品有限公司)近五年及113年之廣告費,應進行催討。
4 請大家務必於112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2點親自到場參與公司決策之討論及決議。
8 對於前任林崑狄董事長侵占公司資產及涉嫌背信乙事,建議移送司法機關深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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