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護,52,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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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受安置人 N-110007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 N-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關 係 人 N-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安置人N-110007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0年3月3日接獲通報,指稱受安置人N-110007於110年3月2日上午遭受案父N-000000A責打成傷,導致身上多處挫傷及瘀傷,社工訪校時會同學校老師從旁協助,N-110007述其遭N-000000A責打,亦能於學校老師初次詢問其受傷情況時,說明係N-000000A所造成傷勢,另本案過往有多起通報事件,聲請人於110年1月21日受理通報,N-000000A利用案姊睡覺之際拍攝祼照,其行為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經聲請人評估將案姊緊急安置迄今。

考量N-000000A未能確保N-110007與案姊人身安全,提供妥適生活照顧與保護,N-000000A行為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顯示其親職功能明顯不足且薄弱,為維護N-110007之人身安全。

前聲請人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於110年3月3日12時將N-110007緊急安置於適當場所,並獲鈞院110年度護字第49號裁定繼續安置以及110年度護字第113號、110年度護字第169號、110年度護字第235號、111年度護字第35號、111年度護字第98號、111年度護字第172號、111年度護字第235號、112年度護字第41號、112年度護字第120號、112年度護字第206號、112年度護字第284號延長安置三個月在案。

㈡、本案目前持續與N-000000A討論N-110007之返家計畫與可能性,經評估N-110007非經繼續安置無法妥善照顧,故為維護兒少之最佳利益,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延長安置三個月等語。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第57條第2項規定「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

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

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兒童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本院112年度護字第284號裁定以上皆影本等為據,參照上開報告書略謂:「壹、家庭資料:二、家庭成員:案主:11歲,智能障礙輕度,國小特教班5年級。

案父:45歲,無業,中低收。

案姊:14歲,身心健康,國中2年級,現由本府安置中。

案祖母,71歲,家管,與案父同住。

貳、延長安置期間處遇概況:二、協助案家重整:㈠維繫案主與案父之情感:本府於112年10月25日及11月18日共辦理二次親子會面,案主與案姊於10月25日一同會面,案父焦點皆在案姊身上,對於案主互動多為指導性用語,維繫情感面並不多,案主對於案父的態度顯得膽怯,11月18日僅有案主一人會面,案父能主動關心案主,但言談間仍屬於指導性用語,有買甜食給予案主。

本府迄今已進行7次親子會面,評估案父會面過程會有挑戰本府會面規範,經常提出無理的要求造成會面執行困擾,社工建議的維繫親情事項,案父改善幅度有限,後續將持續穩定辦理親子會面,以增加案主返家的可能性。

㈡安置期間服務:案主經本府案置後,於安置期間獲妥適照顧,並由相關人員持續協助辦理其醫療與身障鑑定,追蹤其身心狀況,案主能夠自主自理基本日常生活,如洗碗、收折衣服等基本家務,尚具備日常生活技能。

㈢尋找並評估合適照顧者資源:1、案父部分:案父於本府服務期間對於案主受安置服務一事,其態度拒絕且排斥,對過往諸多不當教養與管教行為亦無改善之意,本府透過非正式支持系統及資源協助與案父溝通,案父目前態度已稍放軟態度,已分別於6月10日與7月15日參與親職教育課程,並已完成裁處時數,惟案父因自身病史且未穩定就醫,其情緒與精神狀況均不穩定,未來將針對案父身心議題溝通討論,使案父能夠穩定就醫,並持續與案父討論有關案主返家計畫與照顧議題,及調整可運用之處遇計畫。

2、親屬資源部分:本府透過案家評估其支持系統與親屬資源,嘗試與案大姑討論協助照顧案主之可能性,案大姑目前尚無意願照顧案主,主要係擔心若接案主回家照顧,案父恐對其會有情緒與不諒解,故目前評估暫無合適親屬資源。

參、延長安置期間之評估:一、保護安置評估:案主於安置期間,由安置單位成員提供教養照顧、日常生活需求,並定期訪視關心照顧情形,目前案主狀況尚屬穩定。

二、評估案主未來返家可能性:社工透過訪視與案父會談,案父對於社政服務起初相當排斥且配合意願低,近期則逐漸調整其意願,尚能主動與社工聯繫安排親子會面,並表達期盼案主能夠返家,目前仍持續與本府討論案主未來的返家計畫。

另外,案父於112年12月6日因情緒失控經會同警消送往彰化基督教鹿東醫院住院治療,期間診斷為雙極性情感疾患,於000年0月0日出院居家治療,期間因未常規服藥,113年2月17日持刀械欲自我傷害,遭警消再次強制送醫治療。

肆、建議:本府評估案父個人情緒與精神狀況起伏不定,表面配合醫療介入但未能貫徹執行,其表達邏輯時常語焉不詳,導致服務輸送經常受到阻礙,曾多次於致電本府時口出惡言,社工於112年11月15日訪視時則遭惡意衝撞。

綜上,案父的精神狀況穩定與否將影響處遇成效,若其精神狀況不佳時則容易導致服務輸送不易及影響服務人員人身安全。

本府現階段積極連結醫療資源以協助案父改善身心症狀,積極讓其有控制自身行為能力,後續將視其精神狀況以安排親職會面。

擬向法院聲請延長安置三個月,以保障案主最佳利益。」

等語,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

本院審核上情,認案父對過往諸多不當教養與管教行為並無改善之意,且個人情緒與精神狀況起伏不定,表面配合醫療介入但未能貫徹執行,對於社政服務配合意願亦有待提升,且案父甫於112年12月6日因情緒失控經警消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後,期間因未常規服藥,復於113年2月17日持刀械欲自我傷害,遭警消再次強制送醫治療,是案父之親職教育能力尚有待評估,另案母因長期與個案疏離,本身對於照顧案主的意願薄弱,且其目前的照顧能力仍有不足,亦無適當替代親屬可協助照顧,併衡以受安置人為僅年滿11歲之兒童,並有輕度智能障礙,尚缺乏自我保護能力,是受安置人目前仍暫不適合返家,故前案裁定准受安置人N-110007自112年12月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期滿後,仍有再延長安置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合於前開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如對本裁定有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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