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護,76,2024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受  安置人  N-111047  (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N-000000A (姓名年籍詳卷)
            N-000000B (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N-111047自民國113年3月1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受理兒少保護事件通報,受安置人N-111047遭母親N-000000A以掃帚柄責打,致受安置人左膝、右腰及左腹部受傷,經鄰居報警,嗣員警到場時,因N-000000A有跳樓自傷之意圖而遭強制就醫;

另於111年11月中旬聲請人再次接獲通報,N-000000A搬遷回家與受安置人同住,期間受安置人仍有多次遭N-000000A不當對待情事,聲請人評估其情節已危受安置人之生命安全,故立即啟動緊急安置。

又受安置人父親N-000000B現仍在監服刑,家庭處遇社工與N-000000A討論照顧計畫與安排,N-000000A仍未主動配合,且因就業尚未穩定,另受安置人尚對N-000000A心有餘悸,評估受安置人之父母均無法提供妥適之照顧安排,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依法將受安置人安置於適當場所,並經本院以112年度護字第310號裁定延長安置在案。

聲請人服務期間,與N-000000A討論受安置人返家及後續照顧安排事宜,雖態度配合且主動與社工討論受安置人照顧計畫與安排,然N-000000A現經濟狀況尚未穩定及居住環境不佳,恐有礙受安置人之身心健康及安全,持續由家庭處遇社工協助N-000000A穩定其經濟及另尋租屋住所,並安排親子會面增進親子正向關係,另N-000000B現仍在監服刑中,亦無法提供受安置人之照顧,現階段評估無合適親屬可提供受安置人保護與照顧,若貿然讓受安置人返家恐有再遭受不當對待之虞,為維護兒少權益,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延長安置三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分,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者,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分:㈠兒童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㈡兒童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

㈢兒童遭遺棄、虐待、押賣、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㈣兒童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

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

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本院112年度護字第310號民事裁定為證。

依前開報告書所載,可知受安置人生活及就學穩定,由聲請人社工協助提供輔導級關心受安置人生活適應及照顧情形;

社工透過每月訪視會談,與N-000000A討論返家照顧計畫,提供親子會面,並觀察N-000000A會面時之精神狀況及情緒平穩且可理性溝通,另定期安排親子會面,維繫親子關係;

暫時未查獲其他親屬資源;

安置期間,N-000000A雖有意願接返受安置人照顧,並與家庭處遇社工討論受安置人返家之妥適照顧方式與安排,然因N-000000A現況及能力尚有不足,且過往有使用毒品前科、物質濫用及精神不穩定之紀錄,需較長時間觀察N-000000A,且N-000000A現居住所人口複雜、空間環境雜亂,另N-000000B在監服刑,尚有9月刑期;

現持續由家處社工協助N-000000A穩定生活,不定期提供物資,減輕N-000000A經濟負擔,並與其擬定受安置人之返家照顧計畫,以利受安置人返家後受妥照之照顧等情。

再N-000000A經通知未到庭,N-000000B則表示無意見,有報到單及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

本院審酌上情,再考量受安置人年紀尚輕,辨識危險情境及自我保護能力不佳,且未受適當之照顧,確有危險之虞,認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為有必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