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重家繼訴,11,202407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凃美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文成等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26,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916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亦未表明上訴理由。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