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重訴,16,20240715,2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號
上訴人穩達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及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彭朋國

上訴人吳宜庭
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施瑪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7萬7,441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4,8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書記官張茂盛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
本金





600萬元
2
利息
600萬元
112年8月23日
112年12月19日
(119/366)
2.875%
5萬6,086.07元
3
利息
600萬元
112年12月20日
113年1月9日
(21/366)
3.875%
1萬3,340.16元
4
違約金
600萬元
112年9月24日
113年1月9日
(108/366)
0.2875%
5,090.16元
5
本金





285萬8,326元
6
利息
285萬8,326元
112年7月23日
112年12月19日
(150/366)
2.975%
3萬4,850.49元
7
利息
285萬8,326元
112年12月20日
113年1月9日
(21/366)
3.975%
6,519.09元
8
違約金
285萬8,326元
112年8月24日
113年1月9日
(139/366)
0.2975%
3,229.48元
 合計
897萬7,441元(元以四捨五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