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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謝閔裕
被 告 陳妤加
陳俞翔
劉慶輝
謝賀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萬4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以112年補字第609號裁定原告應於14日內補繳裁判費及其他應補正事項。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納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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