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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宏祺
被 告 王長發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法定代理
人 陳秋霞
王能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聲請支付命令令(本院112年司促字第 13504號、金額為新台幤2383萬3336元暨利息違約金),嗣被告等異議而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以113年補字第6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萬1644元(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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