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科眾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嘉宸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周秉萱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彰化縣伸港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黄永欽
訴訟代理人 洪婕慈律師
陳世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伸港鄉公所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