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蔡鈴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曹裕政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曉陽分社 111年11月15日 130,000元 HA0000000 002 曹裕政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曉陽分社 111年12月5日 130,920元 HA0000000 003 曹裕政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曉陽分社 111年11月5日 120,000元 H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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