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除,22,2024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洪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本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2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洪美雪 洪美雪 112年7月16日 未記載 1,880,000元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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