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庠宏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有吉
代 理 人 楊舒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5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聖田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楊龍財 華南銀行和美分行 112年6月10日 175,361元 R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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