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林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58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000000-0 1 20 002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1 17 003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1 19 004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1 15 005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 11 006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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