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除,6,2024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國欽
代 理 人 林志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號碼 113年度除字第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大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86-ND-0000000 100000 002 大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6-NF-0000000~96-NF-0000000 200000 003 大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0000 10000 004 大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8-NF-0000000 100000 005 大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8-NE-0000000~98-NE-0000000 20000 006 大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98-ND-0000000 4000 007 大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00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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