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吳銘章即金峰室內裝修工程行
代 理 人 林安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7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達瑞營造有限公司 林雅茹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大埔分社 112年9月20日 290,000元 AT0000000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