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黃鴻霖
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8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黃鴻霖 台中商業銀行 鹿港分行 110年9月30日 1,000,000元 LG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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