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除,91,2024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陳靜即陳嘉次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91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6-ND-0000000-0 1 1000 0000000 002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000000-0 1 1000 0000000 003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0000000 004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114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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