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大宇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易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9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建宏焊接工業有限公司 張文棋 玉山銀行 員林分行 112年8月30日 183,735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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