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除,94,2024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張瑞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9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陳麗美 台中商業銀行 埤頭分行 112年12月31日 200,000元 BT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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