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本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95號 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陳錦國、李志民、陳錦池 92年8月21日 93年1月21日 375,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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