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四十二號
原 告 N○
訴訟代理人 O○○
原 告 宇○○
訴訟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I○○
原 告 己○
丙○○
R○○
Q○○
S○○
訴訟代理人 T○○
原 告 B○○
A○○
D○○
天○○
未○○
J○○
丁○○
戊○○
黃○○
E○○
U○
亥○○
宙○○
P○○
酉○○
法定代理人 V○○
地○○
訴訟代理人 申○○
之承受訴訟人戌○○
巳○○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午○○
G○○
L○○
卯○○
林有進
M○○
辰○○
辛○○
之承受訴訟人子○○
被 告 癸○○
H○○
C○○
F○○
寅○○
訴訟代理人 壬○○
之承受訴訟人玄○○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丑○○
K○
之承受訴訟人W○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余仕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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