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87,訴,29,2001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十九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石耀庭
被上訴人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郭 千 黛
~B法院書記官 林 文 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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