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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十九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石耀庭
被上訴人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郭 千 黛
~B法院書記官 林 文 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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