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二號
原 告 癸○○
訴訟代理人 甲○○
丑○○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己○○
乙○○
庚○○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壬○○○
被 告 子○○
法定代理人 壬○○○
兼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八十九年三月七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第一頁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吳慧絹」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胡文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梁高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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