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88,簡上,52,2001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十二號
上 訴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複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弘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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