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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三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修義律師
戊○○
複 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兼 右一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倩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彭月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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