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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
反訴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忠雨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陸佰零玖元,折合銀圓柒萬玖仟捌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柒佰玖拾玖元,折合新臺幣貳仟叁佰玖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金 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邱 柏 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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