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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正禧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鄭秀鑾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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