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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四號
原 告 丁○○○
壬○○
辛○○
丙○○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 代 理人 甲○○
被 告 己○○
被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進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謝秋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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