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二號
原 告 丙○○○
複代理人 壬○○
被 告 申○○
巳○○
己○○
癸○○○
寅○○
卯○○
子○○
丑○○
庚○○
戌○○
午○○
戊○○
丁○○
辛○○
辰○○
甲○○
乙○○
天○○
訴訟代理人 亥○○
被 告 酉○○○
訴訟代理人 未○○
被 告 地○○
法定代理人 王禮賢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余仕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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