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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甲 ○
丙○○
己○○
戊○○
丁○○
庚○○
法定代理人 壬○○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進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謝秋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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