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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九號
原 告 寶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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