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89,訴,711,2001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一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金 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邱 柏 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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