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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高晉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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