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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五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員林鎮農會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五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萬元,折合銀元壹仟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貳拾伍萬零壹元,折合新台幣柒拾伍萬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余仕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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