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0,再易,7,2001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七號
再審原告 乙○○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
八日本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七號)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捌佰肆拾伍元,折合銀元柒萬壹仟陸佰壹拾伍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壹仟零柒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叁仟貳佰貳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B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羅培昌
~B 法 官 林金灶
~B 法 官 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 書記官 王振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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