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訴字第十三號
原 告 甲○○民國八
法定代理人 吳俊吉
右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零叁元,惟查本件原告甲○○、乙○○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柒萬元、參佰壹拾伍萬元,折合銀元分別為玖拾玖萬元、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銀元玖仟玖佰元、壹萬零伍佰元,分別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元、參萬壹仟伍佰元,合計新台幣陸萬壹仟貳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零叁元,尚欠新台幣伍萬玖仟壹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胡文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梁高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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