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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丁○○
複 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捌仟伍佰肆拾壹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程序費用應更正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六元及一審郵費中一百零二元業經退還,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鄭舜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卓俊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F0
~T40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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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審 裁 判 費│九萬八千一百六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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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審 郵 費 │ 二百三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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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件 程 序 費│ 一百三十六元│
├─────────┼──────────┤
│合 計│九萬八千五百四十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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