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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一九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
相 對 人 辰○○
巳○○
甲○○
宙○○
N○○
M○○
P○○
地○○
壬○○
癸○○
子○○
己○○
庚○○
辛○○
申○○
寅○○
D○○
C○○
L○○
午○○
酉○○
卯○○
R○○
黃○○
E○○
F○○
玄○○
未○○
Q○○
B○○
A○○
戌○○
宇○○
監 護 人 黃謝敏
相 對 人 丑○○
J○○
天○○
I○○
G○○
H○○
O○○
丁○○
丙○○
亥○○
K○○○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共計新臺幣陸萬肆仟叄佰玖拾捌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九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費其中新台幣壹佰捌拾陸元,業經退還,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表一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鄭舜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卓俊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F0
~T40
附表一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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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費 │一萬四千四百八十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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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 量 費 │ 二萬零八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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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 費 │ 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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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 費 │二萬五千七百五十四元│
├─────────┼──────────┤
│公示送達裁判費 │ 一百八十元│
├─────────┼──────────┤
│登報費 │ 八百元│
├─────────┼──────────┤
│本 件 程 序 費│ 一千五百三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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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六萬四千三百九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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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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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姓名│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訴訟費用分擔金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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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六三0分之五一 │五千二百十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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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弁 │六三0分之一十五 │㈠黃弁已於四十二年五月一日死亡,│
│ │ │ 其應有部分由其繼承人甲○○、黃│
│ │ │ 清宣、N○○、M○○、P○○、│
│ │ │ 地○○、壬○○、癸○○、子○○│
│ │ │ 、己○○、庚○○、辛○○公同共│
│ │ │ 有。 │
│ │ │㈡右揭繼承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 │ │ 一千五百三十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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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葉蘭 │二五二0之一十七 │㈠黃葉蘭已於八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 │ │ 死亡,其應有部分由繼承人酉○○│
│ │ │ 、L○○、午○○公同共有。 │
│ │ │㈡右揭繼承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 │ │ 四百三十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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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朝金 │六三0分之五 │㈠黃朝金於八十年二月三日死亡,其│
│ │ │ 應有部分由繼承人R○○、黃○○│
│ │ │ 公同共有。 │
│ │ │㈡右揭繼承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 │ │ 五百十一元 │
├─────┼─────────┼────────────────┤
│戌○○ │二四分之一 │二千六百八十三元 │
├─────┼─────────┼────────────────┤
│B○○ │二四分之一 │二千六百八十三元 │
├─────┼─────────┼────────────────┤
│L○○ │二五二0之三八 │九百七十一元 │
├─────┼─────────┼────────────────┤
│午○○ │二五二0之三八 │九百七十一元 │
├─────┼─────────┼────────────────┤
│酉○○ │二五二0之三八 │九百七十一元 │
├─────┼─────────┼────────────────┤
│卯○○ │六三0分之二三 │二千三百五十一元 │
├─────┼─────────┼────────────────┤
│E○○ │六三0分之五 │五百十一元 │
├─────┼─────────┼────────────────┤
│F○○ │六三0分之五 │五百十一元 │
├─────┼─────────┼────────────────┤
│玄○○ │二五二0之一八五 │四千七百二十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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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六三0分之二三 │二千三百五十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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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六三0分之二一 │二千一百四十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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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六三0分之二八 │二千八百六十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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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 │六三0分之一十五 │一千五百三十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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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 │一十二分一 │五千三百六十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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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一八九0分之三六 │一千二百二十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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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一八九0分之三六 │一千二百二十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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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六三00分之一三四│一千三百七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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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六三00分之一三三│一千三百六十元 │
├─────┼─────────┼────────────────┤
│H○○ │六三00分之一三三│一千三百六十元 │
├─────┼─────────┼────────────────┤
│O○○ │一八九0分之三六 │一千二百二十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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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 │六三0分之九 │九百二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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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 │六三0分之九 │九百二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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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二五二0分之一二三│三千一百四十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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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二五二0分之四一 │一千零四十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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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二五二0分之四一 │一千零四十八元 │
├─────┼─────────┼────────────────┤
│寅○○ │二五二0分之四一 │一千零四十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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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二五二0分之四一 │一千零四十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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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二五二0分之四一 │一千零四十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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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亥○○ │六三0分之五一 │五千二百十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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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六三0分之二八 │二千八百六十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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