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0,聲,523,2001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二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參佰捌拾伍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六號案件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進清
計算書:
一審裁判費 二000一元
一審郵資 三一六元(預繳郵資三四0元,八十九年六月七日退郵二四元) 本件程序費用 六八元
合 計 二0三八五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謝秋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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