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0,聲,538,2001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三八號
聲 請 人 天○○
送達代收人 丙○○
相 對 人 戌○○
亥○○
癸○○
未○○
卯○○
E○○
F○○
申○○
丁○○
庚○○
戊○○
己○○
玄○○
G○○
午○○
辰○○
子○○
地○○
宇○○
H○○
A○○
B○○
C○○
K○○○
J○○
辛○○
甲○○○
寅○○○
丑○○
D○○
巳○○
壬○○
I○○
黃○○
Q○○○
P○○○
宙○○
U○○
S○○
W○○
T○○
V○○
R○○
酉○○
乙○○
L○○
M○○
O○○
N○○
陳成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九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相對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額之證書,逾期未提出,本院即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羅培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簡茂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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